|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对策和措施;组织起草种植业方面的规定并监督实施。 |
| (二)研究拟定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农村奔小康、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
| (三)研究拟定农业产业政策,指导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参与拟定有关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政策,研究提出大宗农产品流通和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
| (四)研究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和政策,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 |
| (五)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政策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指导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指导农业信息体系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组织指导全县农业救灾工作。 |
| (六)贯彻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农业环保、生态农业工作;指导农用地、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村节能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
| (七)研究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农业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国内外高新技术、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方面的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和行业标准,拟定农业方面的县级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农业环境监测,负责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种子、农药、肥料等产品登记工作;组织指导县内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实施名牌产品认定、申报和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及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
| (八)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研究提出农业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发展创汇农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
| (九)引导农业企业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指导全县国有农业企业和农业良(原)种场、园艺场的改革与经营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财政支农资金、专项资金、支农周转金和物资协调分配、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 |
| (十)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劳模的评选管理工作。 |
| (十一)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
|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
|